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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5 发布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访问次数:2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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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有关单位:

2014年以来,全国各地连续发生多起模板支撑坍塌导致群死群伤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标本兼治,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强化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建建[2016]24号)的要求,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机制,并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要把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工程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对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把现场执行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挂钩,强化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督促企业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专职人员实时跟踪监管,杜绝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管理范畴,加强对模板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认真做好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搭设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落实联合验收签字手续,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作业。监理企业要加强对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方案论证和搭设、使用、拆除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理的工作流程、控制要点及措施。积极推行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情况现场检查作为验收的必要环节,消除隐患,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同时立柱与梁板砼应采用分次浇捣方式。

三、加强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推广使用。

自4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的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禁止使用钢管扣件脚手架,推广使用门式、承插式、碗扣式等新型工具式支模架。门式、承插式、碗扣式等新型工具式支模系统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并对其构配件的质量管理提出以下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加强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推广应用管理。

(一)对施工单位自行购置的构配件,由施工单位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施工单位租赁的构配件,由施工及租赁单位共同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构配件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构配件;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出租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构配件使用管理台帐,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构配件在施工中使用。

(四)构配件使用过程中,施工及租赁单位应严格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报废处理。

四、建立完善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应急抢险预案。

施工现场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抢险预案,并在现场配备抢险用的材料、物资、设备。若发生局部坍塌等危急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在保障人员安全情况下进行抢险自救,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附件: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范围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

附件

超过一定规模模板支撑系统范围
 

(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 KN/m及以上。

(2)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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