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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甬建发〔2016〕200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发布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访问次数:5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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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四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发放工资,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

(三)持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注明企业名称的,应与现执业企业一致(职称证书注明的企业名称与现执业企业不一致的,以人员当前养老等社会保险交纳的企业为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经理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安全员须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其专业和数量的配备必须符合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质量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等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六条 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管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并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二)监理企业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和授权,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可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当需要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个。监理企业在参加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时,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

(三)监理企业派驻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非主导专业监理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对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的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一。

第八条 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发包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录入合同信息时,应同时录入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同时对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管理人员信息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 工程项目需要分期施工(监理)的,可以按照分期施工(监理)的建设规模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注明。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分期施工(监理)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变更。其中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开工后半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变更。开工时间应以开工报告上建设单位批复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资格、业绩等要求。

施工企业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时,需填写《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1)提出申请,由项目经理签字(变更项目经理的,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需重新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监理企业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时,需填写《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表》(详见附件2)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需重新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逾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及以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签章的项目管理人员退场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信息系统将该项目标记为逾期开工(停工)状态,并显示该项目管理人员退场。

工程恢复施工时,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可根据续建工程规模重新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变更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时,需在信息系统上传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表。

其中,变更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需由管理部门在信息系统查询并确认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条件和在建工程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企业在信息系统上传经项目各方主体签章的《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详见附件3)或项目初验会议纪要,并上报原件至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核对企业上传资料后,在信息系统中点击“原件已核”,信息系统将该项目标记为竣工状态,并显示该项目管理人员退场。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标段内所有单体均确认上传《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后,该标段才标记为竣工状态。

第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保持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企业在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办理变更、退场等手续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审查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条件,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公开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变更、监管等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受理项目管理人员录入、变更等申请后,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号)和《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甬建发〔2014〕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表

   2.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表

   3.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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